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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不动产权证书/登记证明作废公告()

    发布时间:


    北不动产公告〔〕珠城e登 号

    不动产权证书/登记证明作废公告

   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/登记证明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二十三条的相关规定,现公告作废。

    序号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权利人 不动产权利类型 业务细类 不动产坐落 备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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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公告单位:北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